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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指南 读者须知 开馆时间 服务方式 借阅须知 服务公约

              读 者 须 知

  为了管好、用好馆藏地质资料,敬请阅者自觉遵守以下事项:

  一、阅者必须办好借阅手续后,方可阅览资料。

  二、阅览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

  三、借阅纸质地质资料,请当面点清;否则,出现差错或丢失,由阅者负责。纸质地质资料只限在本馆阅览室内阅读,请勿携出馆外。如需外出,必须将资料存放在借阅台。请爱护资料,不得损坏、涂写或注记。归还资料时,请将图纸按原样叠好,排好顺序,交工作人员当面点请。

  四、阅览数字化地质资料,请到我馆电子阅览室。

  五、需要复制、拍照资料者,请在借阅台办理手续。经批准后,由本馆负责安排,不得自行复制或照相。

  六、请阅者将手提包、背包等存放在传达室,不要携入馆内。

  七、请保持馆内安静与卫生,爱护公物。不要在阅览室、电子阅览室、卡片室等公共场所吸烟、喝水。

  上述事项,如有违者,将视其情节予以批评教育、停止阅览或通报所在单位建议处分。

              开 馆 时 间

  星期一 —— 星期五 8:00-16:30

  (星期六、星期日及其他法定假日闭馆)

              服 务 方 式

  我馆目前主要的服务方式:

  一、目录检索服务。方式一:通过互联网登录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地质资料管理与服务目录检索系统;方式二:到我馆目录检索室,手工或通过计算机检索馆藏地质资料目录。

  二、借阅利用。阅者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在我馆内阅览地质资料。

  三、复制服务。通过复印、照相、拷贝、打印等方式提供地质资料复制服务。

  四、专题服务。根据用户需求,提供与地质资料有关的专题咨询、检索、编研等服务。

              地质资料借阅须知

  第一条 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制订本须知。

  第二条 任何单位、个人可以持单位证明、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借阅、摘录、复制己公开的地质资料;需要借阅保护期内地质资料的,应同时出具汇交人同意的书面证明。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因公共利益需要借阅保护期内地质资料的,经国土资源部(厅、局)批准,可无偿借阅利用批准范围内的地质资料。

  第四条 借阅程序如下:交验证件→自查资料目录→填写借阅单→清点借阅资料→查阅资料→阅毕依序还原整理→管理人员检查清点→注销借阅单→离馆。

  第五条 借阅者须填写“资料利用效果反馈表”交回我馆。

  第六条 地质资料谢绝外借。复制资料须经管理人员同意并在指定地点进行,复制品通过复验方可带出。复制需付工本费。

  第七条 摘录、复制地质资料只限借阅者使用,不得提供他人。

  第八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地质资料,按国土资源部、国家保密局有关保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借阅利用。

  第九条 爱护地质资料,不得涂改、标注、损毁、散失,违者应负赔偿责任。

              借阅服务公约

  一、全心全意为阅者做好借阅服务工作。

  二、严格执行《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资料借阅使用方面的规定。做到依法秉公办事,一视同仁,不徇私情。

  三、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资料借阅和出入手续。做到手续清、数量准,按时归位。保证资料不丢、不损、不乱。

  四、主动解释《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资料借阅使用方面的规定和宣传《读者须知》,使阅者自觉遵守有关规定。

  五、礼貌待人,文明服务,虚心听取意见,改进工作,不断地提高服务水平。

  六、坚守岗位,不聊天、不喧哗,不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非本室工作人员未经同意不准进入借阅台。搞好借阅台内的卫生。

  七、搞好安全,注意防火。下班时切断电源,锁好库房,关好门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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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7:00 交通位置: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23号
乘车路线:运通113、运通109、特9、740、751四季青桥南站下车
电  话:(010)51560355
传  真:(010)51560203
电子邮件:TFY818@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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