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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服务)
  2007-07-19
办理结果: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受理条件:

1、项目用地依法属于市政府审批、由市局办理划拨手续的项目;项目用地依法由区县政府审批的,由区县分局办理划拨手续;

2、符合《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北京市实施国土资源部〈划拨目录〉细则的通知》规定的建设项目;

3、建设项目已取得政府用地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4、已完成项目用地范围内居民和原用地单位的拆迁安置补偿工作;

5、建设项目经发改委、建委审批、核准、备案,并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6、建设项目已取得规划委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审定设计方案批准文件。

7、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区县办理时)

区县办理时,申请人提交材料包括:

1、申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申请(原件),内容包括(1)划拨用地的基本情况(2)建设用地范围内原产权单位与居民拆迁补偿安置的基本情况;(3)申领划拨国有土地建设用地理由。

2、政府用地批复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

3、项目用地范围内居民和原用地单位的拆迁安置补偿结案证明(复印件)

4、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及附图(复印件)

5、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6、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比例尺相同的蓝图(三份)

7、建筑用地钉桩坐标成果通知单

8、计划主管部门核发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其他立项及年度计划结转批准文件;中央在京单位的建设项目需提交市建委的建设项目备案通知书及年度计划结转批准文件(复印件);

9、土地使用者法人资格证明(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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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北京市国土资源房山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