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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预审程序
  2005-11-28

行政许可事项
许可事项名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项目编号:11
许可责任部门:市国土资源局
承办部门:土地市场处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许可证件名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许可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受理部门:各区县分局

条件:
1、申请事项属于市国土资源局职权管辖范围的;
2、2004年12月1日后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的;
3、2004年12月1日后需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在申请核准、备案前的;
4、2004年12月1日前取得相关部门审核、核准、备案文件的建设项目,尚未办理征地手续且未开工建设的;
5、申请人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材料齐全的;
6、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法定形式;
7、申请人或代理人身份符合有关规定。

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一)2004年12月1日后需审批的建设项目提供以下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
3、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议书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一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2004年12月1日后需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提供以下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

(三)2004年12月1日前取得相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尚未办理征地手续且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提供以下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
本岗位责任人:各区县分局受理部门和主办科室经办人员
岗位责任及权限:
各区县分局业务受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受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给申请人一份书面《材料接收单》,然后在0.5个工作日内转交主办科室。
各区县分局主办科室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日内(含收件当日),按照受理条件进行详细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出具加盖科室印章的书面凭证转业务受理部门;需补正材料的,应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材料目录单》转业务受理部门。
主办科室未按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未提出补正材料的,视为受理,受理日以受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各区县分局应在受理当场或5日内告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或《行政许可补正材料告知书》。
各区县分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受理工作(跨区县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受理由市国土局负责)。
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查
标准:
1、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建设项目用地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3、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4、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和总规模符合有关规定;
5、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可行,资金有保障;
6、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岗位责任人:各区县分局主办科室经办人员
岗位责任及权限:
    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各区县分局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详细审查。并应在四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预审意见,科室负责人、主管局长签字并盖分局公章后转市局业务受理中心,市局业务受理中心在0.5个工作日内转市局土地市场处。
时限:6个工作日。(含转件1个工作日)

三、审核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土地市场处负责人
岗位责任及权限:
1、审查项目用地是否属于限制或禁止供地目录,是否符合相关用地标准,是否符合节约用地原则等;
2、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会商规划处、征地处、耕保处、利用处、地籍处、地质环境处、矿产资源勘查储量处,各处室根据自身职责对申报项目内容进行审查和提出具体要求;
3、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代拟稿)》,填写申报表,并在10个工作日之内上报主管局长。
依法需要进行专家评审、评估的由经办人员报本处处长批准。然后将所进行的事项、所需时间等内容制作成书面告知书,及时告知申请人并书面通知受理中心停止记时。
时限:10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责任及权限:
按照标准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代拟稿)》的内容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意见的,在报批表上填写审定意见,交还土地市场处。
土地市场处应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并抄送相关单位,并在1个工作日内转市局业务受理中心;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和理由,交还土地市场处处理。
时限:4个工作日

五、告知
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市场处经办人和市国土局业务受理中心
岗位责任及权限:
(一)经办人员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许可文件。
1、准予许可的,在审定通过后,市场处经办人员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等有关文书、证件,送交市国土局业务受理中心。
2、不予许可的,由市场处经办人制《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局章,同有关材料一并送交市国土局业务受理中心。
审批工作结束后,经办人员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备案。
时限:5个工作日。
(二)市国土局业务受理中心按照工作标准进行通知、送达。
市国土局业务受理中心负责通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等文书材料,申请人凭《收件单》领取有关文书、证件和资料。
办理结果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予以公示。
时限: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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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北京市国土资源房山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