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名称: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用地批准 项目编号:XKF-5 许可责任部门:市国土资源分局 承办部门:区(县)国土资源分局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许可证名称:临时使用土地批准书 收费依据:不收费 许可时限:15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受理部门:区县国土资源分局业务受理部门 条件: 1临时用地属于本区县行政辖区范围的; 2临时用地实施主体符合有关规定的; 3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报批前应先经城市规划部门同意; 4临时用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5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1用地单位的临时用地申请文件; 2原建设项目立项、用地批准文件; 3规划部门同意临时用地意见(城市规划区外免); 4土地部门确定临时用地四至范围及面积钉桩材料; 5临时用地位置图; 6临时使用土地约定及补偿合同。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国土资源分局业务受理部门、主办科室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业务受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受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给申请人一份书面《材料接收单》,然后在05个工作日内转交主办科室。 主办科室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日内(含收件当日),按照受理条件进行详细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出具加盖科室印章的书面凭证转业务受理中心;需补正材料的,应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材料目录单》转业务受理部门。 主办科室未按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未提出补正材料的,视为受理,受理日期以受理中心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受理部门应在受理当场或5日内告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或《行政许可补正材料告知书》。 时限:5个工作日内 二、审查 标准: 1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规范、有效; 2报批资料填写齐全,数据准确; 3报批材料主体一致; 4临时用地申请范围与规划批准范围一致,权属四至清晰,没有争议; 本岗位责任人:本科室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查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和审查意见转审核人员; 对不符合条件的,终止审查,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意见和理由,报科领导审核、局领导复审。 由于政策原因,需延长办理时限的,报科长复审、局领导审定。 时限:5个工作日 三、审核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本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标准对审查意见及内容进行审核。 同意审查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核意见,组织现场踏勘(2人以上),然后报局长审定;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应与经办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填写审批流程表提出审核意见和理由,与经办人员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定夺。 时限:5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处审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标准对审核意见及内容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复审意见,按渠道交还经办人员办理。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和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按渠道交还经办人员处理。 时限:5个工作日 五、告知 标准:1 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件材料 本岗位责任人:本科室经办人员及受理部门 岗位职责及权限: (一)经办人员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作许可文件。 1准予许可的,经办人员按照工作标准告知受理部门,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临时使用土地批准书》送受理中心。 2不予许可的,经办人员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将有关材料一并转送受理部门。 审批工作结束后,经办人员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5个工作日 (二)受理部门按照工作标准进行通知、送达。 受理部门负责通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临时使用土地批准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等文书材料。 申请人凭《材料收件单》领取有关文书、证件和资料。 办理结果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予以公示。 时限: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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