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名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项目编号:XKS-7
许可责任部门: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承办部门:土地市场处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许可证件名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许可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受理部门:市国土资源局业务受理中心
条件:
1《建设用地预审申请表》需填写清楚、齐全;
2《建设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详实;
3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直属企事业单位、驻京部队建设项目和跨区县行政区域建设项目;
4需审批、核准的项目,在取得相关部门审批、核准文件前;
5需备案的项目,在取得相关部门备案文件后;
6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原件一式二份);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原件一份);
3区别建设项目情况,提供如下材料:
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直属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的建设项目(审批类):
(1)提供具备相应审批权限的主管机关批准文件(国家发改委、国管局、中直管理局或主管机关等的立项批复)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意见书;
(4)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登记备案文件。
(5)土地权属材料
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直属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的建设项目(核准备案类):
(1)提供具备相应批准权限的主管机关批准文件(国家发改委、国管局或中直管理局等的核准备案批准文件);
(2)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编办等部门关于梳理和规范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意见(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2006]40号)规定由本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文件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意见书或按照京政办发[2006]40号文件规定由本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办理用地预审告知单(含规划部门的规划意见)。
(3)土地权属材料
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直属企事业单位新征占土地的建设项目(审批类):
(1)提供具备相应审批权限的主管机关批准文件(国家发改委、国管局、中直管理局或主管机关等的立项批复);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通知书(含规划部门的规划意见)。
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直属企事业单位新征占土地的建设项目(核准备案类):
(1)提供具备相应批准权限的主管机关批准文件(国家发改委、国管局或中直管理局等的核准备案批准文件);
(2)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编办等部门关于梳理和规范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意见(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2006]40号)规定由本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文件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意见书或按照京政办发[2006]40号文件规定由本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办理用地预审告知单(含规划部门的规划意见)。
驻京部队建设项目(利用自有土地):
(1)提供具备相应审批权限的主管机关批准文件(国家发改委、总后或主管机关等的立项批复);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意见书;
(4)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登记备案文件;
(5)土地权属材料。
驻京部队建设项目(新征占土地):
(1)提供具备相应审批权限的主管机关批准文件(国家发改委、总后或主管机关等的立项批复);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通知书(含规划部门意见);
其他类型项目(审批类):
(1)项目建议书批复;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项目办理用地预审告知单(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意见书);
如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的,需提供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发展改革 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项目办理用地预审告知单(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意见书)。
其他类型项目(核准类):
(1)提供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项目办理用地预审告知单(含规划部门的规划意见)。
其他类型项目(备案类):
(1)提供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项目备案表;
(2)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意见书。
注:需报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上述申请材料为一式两份。
本岗位责任人:市国土局业务受理中心和市场处经办人员
岗位责任及权限:
市国土局业务受理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受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给申请人一份书面《材料接收单》,然后在05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转交市场处。
市场处按照受理条件进行详细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受理项目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于不予受理项目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对于需要补充资料的项目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材料告知书》,并在受理当日或45个工作日内将结果转业务受理中心告知申请人领取。
市场处未按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未提出补正资料的,视为受理,受理日期以业务受理窗口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计算。
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查
标准: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建设项目用地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3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及本市供地政策;
4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和总规模符合有关规定;
5 占用耕地的建设项目,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资金是否有保障。
本岗位责任人:市场处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详细审查,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代拟稿)》,在6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场处负责人。
时限:6个工作日
三、审核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市场处负责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审核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土地供应政策,是否符合相关用地标准,是否符合节约集约用地原则等;
2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会商相关处室对初步审核意见进行审核和提出具体要求;
3审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代拟稿)》,并在10工作日内上报主管局长。
时限:10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责任及权限:
按照标准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代拟稿)》的内容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意见的,签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交还市场处;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和理由,交还市场处。
时限:4个工作日
五、告知
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4及时将办理结果通过网络等形式进行公示。
本岗位责任人:市场处经办人和市国土局业务受理中心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准予许可的,制作《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加盖局章,送交业务受理部门;
2不予许可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局章,送交业务受理部门;
3受理部门按照工作标准负责通知申请人领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等文书材料,申请人凭《材料接收单》领取相关文书、证件和资料;
4审批工作结束后,经办人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备案;
5办理结果通过网络等形式进行公示。
时限:5个工作日。
附件:1.关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办理机构地址、电话、办理时间(点击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