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部组织制定了《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你们,请严格按《办法》的规定,做好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工作。
未建省级实物地质资料库房的省(区、市),应尽快落实建设计划,在新建库房投入使用前,应采取租借等方式保证有符合保管条件的库房,确保《条例》和《办法》得到全面贯彻实施。
二○○八年一月十一日
附件: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