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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正登记(中央在京单位用地)
  2008-05-07

服务事项名称:更正登记(除军产、保密产)
项目编号:FWF-20
子项名称:更正登记(中央在京单位用地)
子项编号:FWF-20-1 
责任部门:国土资源部
承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及各区(县)国土分局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登记规则》、《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证件名称:《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拨)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一、受理

受理部门:区(县)分局受理部门、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
条件:
  1、因原始登记文件错误,申请人弄虚作假、伪造证件和文件等欺骗手段获准登记引发的错误,土地登记人员审查疏忽或书写错误导致土地登记的错登和漏登,主要有土地权利人姓名或名称错误、共有土地各共有土地权利比率错误或遗漏、土地权利登记错误、权利内容错误或遗漏等;
  2、土地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更正申请。
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更正登记申请书(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3、权利人出具的更正登记原因证明材料(原件);
  4、更正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5、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企业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
  (2)事业单位提供法人登记证;
  (3)社会团体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
  6、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7、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需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8.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分局受理部门、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或权限:
  受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受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给申请人一份书面《行政服务事项材料收件单》,然后在0.5个工作日内转交土地登记中心。
  土地登记中心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按照受理条件进行详细审查,需补正材料的,应出具《行政服务事项补正材料告知书》转受理部门;不予受理的,应出具《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转受理部门。
  土地登记中心未按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未提出补正材料的,视为受理,受理日期以受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受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土地登记中心《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或《行政服务事项补正材料告知书》之日起0.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领取《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或《行政服务事项补正材料告知书》。
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查
标准:更正事实清楚合法,符合更正登记要求。
本岗位责任人:①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区(县)分局地籍科;
               ②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中心主任;
岗位职责或权限:
  ①按照审查标准对申报材料及内容进行审查。
  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登记的经办人意见,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将申办材料和《土地登记审批表》转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初审;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同意经办人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初审意见转地籍科复审,地籍科科长审查后同意初审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复审意见,报分局主管局长。
  ②按照审查标准对申报材料及内容进行审查。
  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登记的初审意见,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将申办材料和《土地登记审批表》转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复审;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同意初审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复审意见报分局主管局长。
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审核
标准:
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分局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或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对审查意见及内容进行审定。
  分局主管局长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国土资源部门登记专用章,土地使用权更正还应报国土资源部审批。
时限:3个工作日
四、审批
上报国土资源部审批。

本岗位责任人:市国土资源局主管领导
岗位职责或权限:
  将审核合格的土地登记材料等文件报市国土资源局,主管局长依据授权审批;批准后转告知环节。
时限:时限中止
五、告知与颁发
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必要时送达);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登记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受理部门
岗位职责或权限:
  (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在1个工作内日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相关文件。
  1、准予办理的,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在《土地登记卡》上注册登记、依据《土地登记卡》填写《土地归户卡》、根据《土地登记卡》填制《国有土地使用证》转受理部门。
  2、审批工作结束后,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二)受理部门在1个工作内日按照工作标准进行通知、送达。
  受理部门负责通知申请人领取(必要时送达)《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文书材料。
  申请人凭《行政服务事项材料收件单》等凭证领取有关文书、证件和资料。
  办理结果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予以公示。
时限:2个工作日

附件:一次性告知单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办理机构地址、电话、办理时间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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