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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热(注销)
  2008-05-06

许可事项名称:开采矿产资源许可——地热(注销)
项目编号:XKS-9-8
许可责任部门:市国土资源局
承办部门:地热处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3《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许可证件名称: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注销采矿许可证的通知》
收费依据:不收费。
许可时限:3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受理部门:业务受理中心、地热处
条件: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内或有效期届满,停止开采地热,不再利用地热井的。
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采矿权注销申请书》;
    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3《停止开采地热报告》。
    业务受理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受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给申请人一份书面《材料接收单》,然后在05个工作日内转交主办处室。
    主办处室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日内(含收件当日),按照受理条件进行详细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出具加盖处室印章的书面凭证转业务受理中心;需补正材料的,应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材料目录单》转业务受理中心。
    主办处室未按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未提出补正材料的,视为受理,受理日期以受理中心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受理中心应在受理当场或5日内告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或《行政许可补正材料告知书》。
时限:5个工作日内
二、审查
标准
    1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符合法定形式;
    2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其他原因,停采、不再利用地热井的,应当自决定停采之日起30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3是否提交了《停止开采报告》
本岗位责任人:本处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符合标准的,必须提出建议批准的经办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和审批建议转审核人员;
    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终止审查,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建议和理由,报处领导审核、局领导审定。
时限:18个工作日
三、审核
标准
: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本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标准对经办建议及内容进行审核。
    同意经办人员建议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经办人员建议的,应与经办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填写审批流程表提出审核意见和理由,与经办人员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时限:5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
:同初审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标准对审核意见及内容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交还本处经办人员处理;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和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按渠道交还本处经办人员处理。
时限:7个工作日
五、告知
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申请人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时间不计入办事时限);
    3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4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本处经办人员及受理中心
岗位职责及权限
    (一)本处经办人员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许可文件。
本处经办人员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注销采矿许可证的通知》等有关文书,加盖局章。送交受理中心,并将通知和有关备案材料转送有关部门区县地矿主管部门。
审批工作结束后,初审人员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3个工作日。
    (二)受理中心按照工作标准进行通知、送达。
受理中心负责通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注销采矿许可证的通知》,申请人签字后将有关文书和资料领取,办理结果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予以公示。向矿区范围所在地区县政府分别挂号寄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注销采矿许可证的通知》。
时限:3个工作日。

附件:注销申请登记书.

办理机构地址、电话、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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