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名称: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认定
许可事项编号:XKS-16
许可责任部门:市国土资源局
承办部门:矿产资源勘查储量处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3《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办法》(国土资发[2003]218号)
4《关于开展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5]41号)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许可证件名称: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许可收费依据:不收费
许可时限:3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 受理
受理部门:业务受理中心、矿产资源勘查储量处
条件:
1申请人应当是直接从事地质勘查工作的企业或事业单位,除应具有法人资格外,还应符合地质勘查资质的条件要求。
2申请人申请各类各级别的资质注册,专业技术人员应符合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5]41号)及附件《地质勘查资质专业分类和注册登记条件》第二条“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条件及要求”的第一款“勘查技术人员”的1.2.3.4项的要求及第三条“其他条件要求”第二款的规定)
3申请人申请各类各级别的资质注册,资产应符合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5]41号附件《地质勘查资质专业分类和注册登记条件》第二条“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条件及要求”的第三款“资产”的要求及第三条“其他条件要求”第二款的规定)
4申请人申请各类各级别的资质注册,勘查仪器设备应符合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5]41号附件《地质勘查资质专业分类和注册登记条件》第二条“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条件及要求”的第二款“勘查仪器设备”的要求及第三条“其他条件要求”第二款的规定)
5申请人申请各类各级别的资质注册,管理水平应符合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5]41号附件《地质勘查资质专业分类和注册登记条件》第二条“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条件及要求”的第四款“管理水平”的要求)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1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申请书一式2份(按照填表说明的要求正确填写)。
2申请单位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3法定代表人及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复印件1份(无主管单位的要有股东代表大会表决意见证明)
4资产证明材料一份(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或单位资产负债表或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近期财务报告)
5技术人员清单及中级以上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清单中应包括姓名、年龄、职称、所学专业、毕业学校、毕业时间、从事专业、身份证号等内容)
6主要仪器设备清单一份。(清单中必须包括:(1)与所申请业务有关的所有仪器、设备;(2)仪器设备的名称、型号、单位、数量、购置时间(年)、尚余服务年限)
7主要仪器设备购置发票或调拨单复印件一份 (单价5万元以上设备附)
8技术骨干简历表一份
9制度清单一份 (附单位机构设置图、主要管理制度)
10承诺书一份。
本岗位责任人: 业务受理中心、矿产资源勘查储量处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业务受理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受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给申请人一份书面《材料接收单》,然后在05个工作日内转交主办处室。
主办处室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日内(含收件当日),按照受理条件进行详细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出具加盖处室印章的书面凭证转业务受理中心;需补正材料的,应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材料目录单》转业务受理中心。
主办处室未按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未提出补正材料的,视为受理,受理日期以受理中心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受理中心应在受理当场或5日内告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或《行政许可补正材料告知书》。
时限:5个工作日内
二、 审查:
标准:
1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是否属于我局行政许可范围;
3技术人员是否达到申请业务类别的标准;
4资产(总资产、生产性固定资产、净资产)是否达到申请业务类别的要求;
5仪器设备是否符合申请业务类别的标准;
6申请人以往工作业绩成果及技术骨干能力成果;
7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
8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正确的,织现实地核查:实地核查申请人的仪器设备、业绩成果等。
实地核查应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本岗位责任人:本处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审查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和审查意见转审核人员;
对不符合条件的,终止审查,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意见和理由,报处领导审核、局领导审定。
时限: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 审核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本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标准对审查意见及内容进行审核。
同意审查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应与经办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填写审批流程表提出审核意见和理由,与经办人员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 审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标准对审核意见及内容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交还经办人员处理;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和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按渠道交还经办人员处理。
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告知
工作标准:
1 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 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 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本处受理人员及业务受理中心。
岗位责任及权限:
(一)经办人员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许可文件。
1准予许可的,在审定通过后,经办人员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等有关文书、证件,送交受理中心,并将通知和有关备案材料转送有关部门区县地矿主管部门。
2不予许可的, 由经办人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局章,将有关材料一并转受理中心。
审批工作结束后,经办人员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5个工作日。
(二)受理中心按照工作标准进行通知、送达。
受理中心负责通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等文书材料。
申请人凭《收件单》领取有关文书、证件和资料。
办理结果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予以公示。
时限:5个工作日
附件:1.承诺书
2.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申请书(新立)
3.地质勘查技术人员一览表
4.地质勘查设备仪器一览表
5.地质勘查管理制度一览表
6.技术骨干从事勘查工作经历及主要业绩简介
7.新立申请应附具的材料
8.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申请书(变更)
9.变更申请应附具的材料
10.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申请书(补证)
11.补证申请应附具的材料
办理机构地址、电话、办理时间(点击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