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项目名称:探矿权转让批准
许可项目编号:XKS-12
许可责任部门:市国土资源局
承办部门: 矿产资源勘查储量处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3《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许可证件名称:探矿权转让通知书
许可收费标准:不收费
许可时限:3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 受理
受理部门:业务受理中心、矿产资源勘查储量处
条件:
1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
2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3探矿权属无争议。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交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
5探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符合探矿权申请人的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1探矿权转让申请书一式2份。
2转让人和受让人签定的转让合同1份。
3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证明材料1份。
4探矿权属无争议证明。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的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登记费证明。
6矿产资源勘查报告或经批准储量报告1份。
7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8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包括受让人技术人员清单、设备仪器清单、资金证明)
本岗位责任人: 业务受理中心、矿产资源勘查储量处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业务受理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受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给申请人一份书面《材料接收单》,然后在05个工作日内转交主办处室。
主办处室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日内(含收件当日),按照受理条件进行详细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出具加盖处室印章的书面凭证转业务受理中心;需补正材料的,应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材料目录单》转业务受理中心。
主办处室未按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未提出补正材料的,视为受理,受理日期以受理中心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受理中心应在受理当场或5日内告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或《行政许可补正材料告知书》。
时限:5个工作日
二、 审查
标准:
1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 勘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3 是否按规定交纳了探矿权使用费;
4 是否完成了最低勘查投入;
5 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签定的转让合同是否规范有效;
6 受让人是否具备规定的受让条件;
7 探矿权属是否有争议;
8 受让人以勘查为目的的,审查起勘查实施方案是否合理;
9 是否是国家出资勘查过的矿产地,是否经过评估机构评估并交纳探矿权价款。
本岗位责任人:本处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审查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和审查意见转审核人员;
对不符合条件的,终止审查,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意见和理由,报处领导审核、局领导审定。
时限:20个工作日。
三、 审核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本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标准对审查意见及内容进行审核。
同意审查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应与经办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填写审批流程表提出审核意见和理由,与经办人员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时限:5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标准对审核意见及内容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交还经办人员处理;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和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按渠道交还经办人员处理。
时限:5个工作日。
五、告知
标准:
1 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 申请人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时间不计入办事时限);
3 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4 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本处经办人员及受理中心
岗位职责及权限:
(一)经办人员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许可文件。
1准予许可的,在审定通过后,经办人员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探矿权转让通知书》等有关文书,送交受理中心,通知探矿权所在区县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并报部备案。
2不予许可的,由经办人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将有关材料一并转受理中心。
审批工作结束后,经办人员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5个工作日。
(二)受理中心按照工作标准进行通知、送达。
受理中心负责通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探矿权转让批准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等文书材料。
申请人凭《收件单》领取有关文书、证件和资料。
办理结果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予以公示。
时限:5个工作日。
附件:1.探矿权属无争议证明
2.探矿权转让申请书
办理机构地址、电话、办理时间(点击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