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名称:开采矿产资源许可——注销 项目编号:XKS-9-4 许可责任部门:市国土资源局 承办部门:矿产资源开发处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3《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许可证件名称: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注销采矿许可证的通知 收费标准:不收费。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受理部门:业务受理中心、矿产资源开发处 条件: 1填写《采矿权注销申请书》说明注销理由; 2交回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3具有经北京市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评审通过的《停采或闭坑报告》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书; 4关闭该矿山经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 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采矿权注销申请书》; 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3《停采或闭坑报告》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书 4政府或有关部门决定关闭该矿山的文件。 本岗位责任人: 业务受理中心、矿产资源开发处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业务受理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受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给申请人一份书面《材料接收单》,然后在05个工作日内转交主办处室。 主办处室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日内(含收件当日),按照受理条件进行详细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出具加盖处室印章的书面凭证转业务受理中心;需补正材料的,应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材料目录单》转业务受理中心。 主办处室未按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未提出补正材料的,视为受理,受理日期以受理中心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受理中心应在受理当场或5日内告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或《行政许可补正材料告知书》。 时限:5个工作日内 二、审查 标准 1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符合法定格式; 2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其他原因,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3属政策性关闭矿山企业的采矿许可证注销,是否有政府或有关管理部门的文件。(依据《关于处理政策性关闭矿山的采矿许可证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2]123)) 4是否提交了《停采或闭坑报告》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书(依据《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办法》(全储发[1995]40号)第一条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第五条(国土资发[1999]205号)) 本岗位责任人:本处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审查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和审查意见转审核人员; 对不符合条件的,终止审查,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意见和理由,报处领导审核、局领导审定。。 时限:12个工作日 三、审核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本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标准对审查意见及内容进行审核。 同意审查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后转经办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应与经办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填写审批流程表提出审核意见和理由,与经办人员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标准对审核意见及内容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交还经办人员办理;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和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按渠道交还经办人员处理。 时限:4个工作日 五、告知 标准: 1 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并通知交费; 2 申请人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时间不计入办事时限); 3 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4 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本处经办人员及受理中心 岗位职责及权限: (一)经办人员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许可文件。 1 准予许可的,在审定通过后,经办人员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注销采矿许可证的通知》等有关文书、证件,加盖局章,送交受理中心。将通知和有关备案材料转送有关部门区县地矿主管部门。 2不予许可的,由经办人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局章,将有关材料一并转受理中心。 审批工作结束后,经办人员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5个工作日。 (二)受理中心按照工作标准进行通知、送达。 受理中心负责通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注销采矿许可证的通知》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等文书材料。 申请人凭《收件单》领取有关文书、证件和资料。 办理结果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予以公示。 向矿区范围所在地区县政府分别挂号寄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注销采矿许可证的通知》。 时限:5个工作日。 附件:注销申请登记书
办理机构地址、电话、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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