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政务信息>>行政职责类>>行政许可事项
----- 注销
  2008-05-06
许可事项名称:开采矿产资源许可——注销
项目编号:XKS-9-4
许可责任部门:市国土资源局
承办部门:矿产资源开发处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3《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许可证件名称: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注销采矿许可证的通知
收费标准:不收费。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受理部门:业务受理中心、矿产资源开发处
条件
    1填写《采矿权注销申请书》说明注销理由;
    2交回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3具有经北京市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评审通过的《停采或闭坑报告》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书;
    4关闭该矿山经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
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采矿权注销申请书》;
    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3《停采或闭坑报告》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书
    4政府或有关部门决定关闭该矿山的文件。
本岗位责任人: 业务受理中心、矿产资源开发处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业务受理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受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给申请人一份书面《材料接收单》,然后在05个工作日内转交主办处室。
    主办处室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日内(含收件当日),按照受理条件进行详细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出具加盖处室印章的书面凭证转业务受理中心;需补正材料的,应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材料目录单》转业务受理中心。
    主办处室未按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未提出补正材料的,视为受理,受理日期以受理中心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受理中心应在受理当场或5日内告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或《行政许可补正材料告知书》。
时限:5个工作日内
二、审查
标准
    1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符合法定格式;
    2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其他原因,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3属政策性关闭矿山企业的采矿许可证注销,是否有政府或有关管理部门的文件。(依据《关于处理政策性关闭矿山的采矿许可证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2]123))
    4是否提交了《停采或闭坑报告》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书(依据《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办法》(全储发[1995]40号)第一条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第五条(国土资发[1999]205号))
本岗位责任人:本处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审查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和审查意见转审核人员;
    对不符合条件的,终止审查,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意见和理由,报处领导审核、局领导审定。。
时限:12个工作日
三、审核
标准
: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本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标准对审查意见及内容进行审核。
    同意审查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后转经办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应与经办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填写审批流程表提出审核意见和理由,与经办人员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标准对审核意见及内容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交还经办人员办理;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和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按渠道交还经办人员处理。
时限:4个工作日
五、告知
标准
    1 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并通知交费;
    2 申请人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时间不计入办事时限);
    3 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4 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本处经办人员及受理中心
岗位职责及权限
    (一)经办人员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许可文件。
    1 准予许可的,在审定通过后,经办人员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注销采矿许可证的通知》等有关文书、证件,加盖局章,送交受理中心。将通知和有关备案材料转送有关部门区县地矿主管部门。
    2不予许可的,由经办人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局章,将有关材料一并转受理中心。
审批工作结束后,经办人员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5个工作日。
    (二)受理中心按照工作标准进行通知、送达。
受理中心负责通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注销采矿许可证的通知》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等文书材料。
    申请人凭《收件单》领取有关文书、证件和资料。
    办理结果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予以公示。
    向矿区范围所在地区县政府分别挂号寄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注销采矿许可证的通知》。
时限:5个工作日。
附件:注销申请登记书

办理机构地址、电话、办理时间(点击查看)

  浏览次数:
】【打印】【关闭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Beijing Municipal Bureau of Land and Resources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5056878号    网站维护单位: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信息中心
联系电话:64409669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100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