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用地,单独选址或分批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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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5-06 |
许可事项名称:征收集体土地批准——农用地,单独选址或分批次项目 项目编号:XKS-5-1 许可责任部门:市人民政府 承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许可证名称:《关于×区(县)×年度×项目建设用地征地的批复》 收费依据: 1《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财综字[2002]93号) 2《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耕地开垦费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51号) 3《北京市征收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暂行规定》(市政府[1994]21号令) 收费标准: 1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60元/平方米;通州区32元/平方米;昌平、顺义、大兴28元/平方米;房山区、门头沟区24元/平方米;怀柔21元/平方米;密云、延庆、平谷17元/平方米 2耕地开垦费: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一般耕地30万/公顷,基本农田375万/公顷;顺义、昌平、通州、大兴一般耕地27万/公顷,基本农田33万/公顷;房山、门头沟、怀柔、平谷、密云、延庆一般耕地225万/公顷,基本农田27万/公顷。 3防洪费:20元/平方米 4超转费: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400元/亩,其他300元/亩。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受理部门:业务受理中心、征地处 条件: 1 征地实施主体符合有关规定的; 2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3 涉及征用农用地已列入本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的; 4 已经调整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的; 5 征地补偿价格不得低于该地区最低保护标准; 6 涉及征用耕地的项目,应先落实补充耕地或缴纳耕地开垦费。 (备注:市政府批准权限:一般耕地35公顷以内,其他土地70公顷以内的;国务院批准权限:一般耕地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以及征占基本农田。)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1区县人民政府的建设用地申请文件 2 区县政府填报的“一书四方案” 3建设用地申请表 4土地情况调查表 5建设拟征(占)地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6补偿协议 7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决议 8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公示、听证情况说明 9征地听证记录或村组放弃听证的回执 10土地部门建设用地预审意见 11发改部门出具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中央单位的建设项目在国家发改委或国家部委立项的,还需提交市建委的《项目计划通知书》) 12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意见书》和附图 13钉桩坐标成果通知单 14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15补充耕地协议、验收文件、补充耕地位置图(指区县分局做补充耕地的项目,不占耕地的免交) 16耕地开垦费缴纳证明(指市局做补充耕地方案的项目;不占耕地的免交) 17林业主管部门同意使用林地的意见 18是否压覆重要矿床的证明 19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20建设项目总平面图或线形工程平面图 21拟征(占)用土地1:1万土地利用现状图 22拟征(占)用土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 23依法可以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提交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及附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免交) 报国务院审批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24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情况的说明 25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听证会会议纪要、专家对规划修改方案的论证意见 26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 27补划基本农田位置图 28公路横纵断面图(非公路项目免交) 29公路建设项目用地审查表(非公路项目免交) 30区县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说明材料 31区县国土分局提供的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情况汇总表 本岗位责任人:业务受理中心、本处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业务受理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受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给申请人一份书面《材料接收单》,然后在05个工作日内转交主办处室。 主办处室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日内(含收件当日),按照受理条件进行详细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出具加盖处室印章的书面凭证转业务受理中心;需补正材料的,应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材料目录单》转业务受理中心。 主办处室未按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未提出补正材料的,视为受理,受理日期以受理中心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受理中心应在受理当场或5日内告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或《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 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查 标准: 1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符合法定格式; 2报批资料填写齐全,数据准确; 3报批材料主体一致; 4征地补偿协议符合民主程序,征地补偿费不低于最低保护标准; 5征地范围与立项、规划批准范围一致,权属四至清晰,没有争议; 本岗位责任人:本处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标准对申报材料及内容进行审查。 符合审查标准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查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和审查意见转审核人员; 不符合审查标准的,终止审查,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和理由,报处领导审核、局领导审定。 依法需要听证,按有关规定执行。 时限:6个工作日 三、审核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本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标准对审查意见及内容进行审核。 同意审查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后等待联审;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应与经办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和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退经办人员按程序办理。 时限:4个工作日 四、联审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相关处室负责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标准对审核意见及内容进行联审。 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联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联审意见和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退经办人员按程序办理。 时限:5个工作日 五、审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标准对联审意见及内容进行审定。 同意联审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交还经办人员等待上建设用地审查小组会讨论。 不同意联审意见的,应与联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提出审定意见和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退经办人员处理。 时限:5个工作日 六、上报市政府建设用地审查小组会和市政府审批 所需时间不计入办事时限 七、告知 标准 :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并通知交费; 2申请人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时间不计入办事时限); 3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4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本处经办人员及受理中心 岗位职责及权限: (一)经办人员按照工作标准告知,制发许可文件。 1准予许可的,经办人员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关于×区(县)×年度×项目建设用地征地的批复》及缴费单据等有关文书、证件,送交受理中心。 2不予许可的,由经办人制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局章,同有关材料一并转受理中心。 审批工作结束后,经办人员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5个工作日。 (二)受理中心按照工作标准通知、送达。 受理中心负责通知申请人领取《关于×区(县)×年度×项目建设用地征地的批复》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等文书材料。 申请人凭《材料接收单》和缴费凭据领取有关文书、证件和资料,办理结果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予以公示。 时限:5个工作日
附件:集体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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