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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土地注销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收回问题的通知
  2009-06-09

市国土局各分局:
  为保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做好土地注销登记工作,加强土地证书的管理,现就土地注销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收回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属于《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土地登记部门可依据相关材料直接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并收回土地权利证书。土地登记注销后,应在市或区县国土资源门户网站发布注销公告;原土地证书确实无法收回的,应当在土地登记簿上注明,并在注销公告中公告原土地权利人持有的土地证书废止。
  二、属于《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由土地登记部门书面通知原土地权利人于15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交回土地权利证书;逾期未申请注销登记并交回土地权利证书的,由土地登记部门报至有关人民政府批准后,在市或区县国土资源门户网站发布注销公告;原土地权利证书确实无法收回的,应当在土地登记簿上注明,并在注销公告中公告原土地权利人持有的土地权利证书废止。
  特此通知。


  二○○九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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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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