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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土地坐落、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变更登记(除军产、保密产)
  2007-07-17
服务事项名称:名称、土地坐落、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变更登记(除军产、保密产)
项目编号:FWF-14
子项名称:名称、土地坐落、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变更登记(其他单位用地)
子项编号:FWF-14-2
责任部门:区(县)人民政府
承办部门:区(县)国土分局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证件名称:《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拨或有偿)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办理时限自正式受理起计算)
办理程序:
一、受理
受理部门:区(县)分局受理中心、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
条件:变更文件合法有效,符合变更登记要求。
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原件);
2、涉及土地面积变化的提供地籍测量成果(原件);
     (1)宗地界址点成果表;
     (2)宗地面积表;
     (3)宗地图;
3、地籍调查表(涉及土地面积变化的,原件);
4、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5、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有地上物的,复印件);
6、土地变更的相关文件:
(1)土地使用者名称变更,单位需提交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个人需提交户籍管理部门证明文件(复印件);
(2)土地坐落变更的,需提交地名办或派出所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3)土地用途变更的,提交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文件;有偿取得土地的提交土地有偿合同补充协议及地价款缴纳凭证;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提交规划部门批准材料(复印件);
(4)土地面积变更的,需提交土地面积变更证明资料(复印件);
7、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企业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
(2)事业单位提供法人登记证;
(3)社会团体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
(4)自然人提供身份证;
8、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9、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0、完税或免税凭证。
11、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分局受理中心、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或权限:
受理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受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给申请人一份书面《服务事项申请材料接收单》,然后在1个工作日内转交土地登记中心。
土地登记中心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按照受理条件进行详细审查,需补正材料的,应出具《服务事项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转受理中心;不予受理的,应出具《服务事项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转受理中心。
土地登记中心未按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未提出补正材料的,视为受理,受理日期以受理中心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受理中心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领取《服务事项不予受理决定书》或《服务事项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
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查
标准:宗地权属来源清楚合法,测量成果准确,四邻无争议,符合登记条件。
本岗位责任人:①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区(县)分局地籍科;
              ②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中心主任;
岗位职责或权限:
①按照审查标准对申报材料及内容进行审查。
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登记的经办人意见,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将申办材料和《土地登记审批表》转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初审;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同意经办人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初审意见转地籍科复审,地籍科科长审查后同意初审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复审意见,报分局主管局长(除原核发过土地使用证的外,将土地调查成果及初审意见向外公告,公告时间以30日为准,不含在登记时限内)。
②按照审查标准对申报材料及内容进行审查。
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登记的初审意见,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将申办材料和《土地登记审批表》转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复审;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同意初审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复审意见报分局主管局长(除原核发过土地使用证的外,将土地调查成果及初审意见向外公告,公告时间以30日为准,不含在登记时限内)。
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审核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分局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或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对审查意见及内容进行审核。
分局主管局长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国土资源部门登记专用章后,报区(县)政府审批。
时限:3个工作日
四、审批
上报区(县)政府审批。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政府主管领导
岗位职责或权限:将审核合格的土地登记材料等文件上报区(县)政府审批;批准后转告知环节。
时限:时限中止
五、告知与颁发
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必要时送达);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登记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受理中心经办人
岗位职责或权限:
1、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按照工作标准制发相关文件。
(1)、审批同意的,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在《土地登记卡》上注册登记、依据《土地登记卡》填写《土地归户卡》、根据《土地登记卡》填制《国有土地使用证》转受理中心。
(2)、发证工作结束后,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2、受理中心按照工作标准进行通知、送达。
受理中心负责通知申请人领取(必要时送达)《国有土地使用证》。
申请人凭《服务事项申请材料接收单》等凭证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办理结果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予以公示。
时限: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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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北京市国土资源丰台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