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事项名称: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除军产、保密产)
项目编号:FWF-23
子项名称: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中央在京单位用地)
子项编号:FWF-23-1
责任部门:国土资源部
承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及各区(县)国土分局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6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证件名称: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办理时限自正式受理起计算)
办理程序:
一、受理
受理部门:区(县)分局受理中心、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
条件:
1、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土地权利灭失的土地使用权;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期限届满,未申请续期 或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3、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注销土地登记申请书(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3、土地灭失或土地权利终止证明文件(原件);
4、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企业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
(2)事业单位提供法人登记证;
(3)社会团体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
5、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6、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分局受理中心、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或权限:
受理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受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给申请人一份书面《服务事项申请材料接收单》,然后在1个工作日内转交土地登记中心。
土地登记中心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按照受理条件进行详细审查,需补正材料的,应出具《服务事项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转受理中心;不予受理的,应出具《服务事项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转受理中心。
土地登记中心未按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未提出补正材料的,视为受理,受理日期以受理中心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受理中心应在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领取《服务事项不予受理决定书》或《服务事项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
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查
标准:宗地权属清楚合法,注销事实明确,符合登记条件。
本岗位责任人:①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区(县)分局地籍科;
②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中心主任;
岗位职责或权限:
①按照审查标准对申报材料及内容进行审查。
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登记的经办人意见,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将申办材料和《土地登记审批表》转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初审;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同意经办人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初审意见转地籍科复审,地籍科科长审查后同意初审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复审意见,报分局主管局长。
②按照审查标准对申报材料及内容进行审查。
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登记的初审意见,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将申办材料和《土地登记审批表》转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复审;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同意初审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复审意见报分局主管局长。
时限:6个工作日
三、审核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分局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或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对审查意见及内容进行审核。
分局主管局长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国土资源部门登记专用章后。
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颁发
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必要时送达);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登记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受理中心经办人
岗位职责或权限:
1、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相关文件。
(1)准予办理的,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在《土地登记卡》上注册登记、依据《土地登记卡》填写《土地归户卡》、根据《土地登记卡》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转受理中心。
(2)审批工作结束后,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2、受理中心按照工作标准进行通知、送达。
受理中心负责告知申请人注销结果。
申请人凭《服务事项申请材料接收单》等凭证领取办结凭证。
办理结果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予以公示。
时限:2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