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名称: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国有荒山、荒地、荒滩权限内的批准 项目编号:XKF-9 许可责任部门:区(县)人民政府 承办部门:区(县)国土资源分局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报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开发用地审查办法》(国土资发(2001)431号) 4、《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开发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404号)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许可证件名称:《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批复》 许可收费依据:不收费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受理部门:区(县)分局业务受理部门 条件: 1、申请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或个人; 2、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以下的; 3、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开发整理专项规划; 4、开发后土地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5、土地开发用地权属清楚无争议,地类正确,面积准确; 6、土地开发用地进行了科学评估论证; 7、涉及农(牧、渔)业、水利、环保、林业等有关问题的,应取得市农业、水利、环保、林业等有关部门对土地开发用地的意见;涉及拆迁的,应取得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或有关协议; 8、土地开发措施可行,土地开发后有关土地使用政策明确并符合有关规定。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1、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开发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复印件(需交验原件); 3、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开发可行性研究报告; 4、1∶10000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5、土地勘测定界报告和土地勘测定界图(比例尺不小于1∶10000); 6、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 7、土地开发用地涉及农(牧、渔)业、水利、环保、林业等有关问题的,应附具市农业、水利、环保、林业等有关部门对土地开发用地的意见;涉及拆迁的,应附具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或有关协议。 岗位责任人:业务受理部门、主办科室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业务受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受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给申请人一份书面《材料接收单》,然后在05个工作日内转交主办科室。 主办科室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日内(含收件当日),按照受理条件进行详细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出具加盖科室印章的书面凭证转业务受理部门;需补正材料的,应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材料目录单》转业务受理部门。 主办科室未按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未提出补正材料的,视为受理,受理日期以受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受理部门应在受理当场或5日内告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或《行政许可补正材料告知书》。 时限:5个工作日内 二、审查 标准: 1、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职权管辖范围; 2、用地是否为一次性开发未确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以下; 3、用地是否土地权属清楚、是否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开发整理专项规划; 4、土地开发措施是否可行; 5、土地开发后是否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 本岗位责任人:主办科室经办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查意见,将申办材料和审查意见转审核人员,准备上报区(县)人民政府材料; 对不符合标准的,终止审查,签署意见和理由,报科领导审核、分局领导复审。 时限:12个工作日 三、审核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办科室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经办人的意见及材料作进一步核实后报局领导; 2、需听证、专家评审、公告的,按有关规定组织听证、专家评审、公告,告知申请人并通知受理部门停止记时,待听证、专家评审、公告通过后报批。 时限:4个工作日 四、复审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填写复审意见,最终决定是否上报区(县)政府;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和理由,按渠道交还经办人员处理。 时限:4个工作日 五、报区(县)政府批准 时限不计入办事时限 六、告知 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申请人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时间不计入办事时限); 3、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4、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本科初审人员及受理部门 岗位职责及权限: (一)经办人员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许可文件。 准予许可的,根据区(县)人民政府审批意见代拟《行政许可决定书》、《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批复》等有关文书、证件,送交受理部门; 不予许可的,代拟《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专用章,转受理部门。 审批工作结束后,经办人员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5个工作日。 (二)受理部门按照工作标准进行通知、送达。 受理中心负责通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批复》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等文书材料,申请人凭《材料收件单》领取有关文书、证件和资料。 办理结果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予以公示。 时限:5个工作日。 七、备案 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在每月初第一工作日,将上月和截止上月本年度内开发为确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审批结果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