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名称:乡镇企业建设使用集体土地审批 项目编号:XKF-7 许可责任部门:区(县)人民政府 承办部门:区(县)国土资源分局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201号)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2004]27号令)。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许可证件名称:集体建设用地批准书 许可收费依据:《北京市征收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暂行规定》(市政府[1994]21号令) 收费标准:防洪费,每年每平方米2元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受理部门:区(县)分局业务受理部门 条件: 1、申请人是乡镇企业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 2、申请的用地是经依法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如占用农用地的,需依法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 3、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4、已通过建设用地预审; 5、已取得项目计划部门立项批准; 6、已取得规划部门的规划意见。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人的建设用地申请及工商营业执照文件; 2、建设用地预审意见; 3、项目计划部门批准的立项文件; 4、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意见及相关图件; 5、建设用地“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6、拟占用土地1∶1万土地利用现状图; 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8、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9、建设项目总平面图或线形工程平面图; 10、建设拟征占地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岗位责任人:业务受理部门、主办科室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业务受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受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给申请人一份书面《材料接收单》,然后在0.5个工作日内转交主办科室。 主办科室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日内(含收件当日),按照受理条件进行详细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出具加盖科室印章的书面凭证转业务受理部门;需补正材料的,应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材料目录单》转业务受理部门。 主办科室未按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未提出补正材料的,视为受理,受理日期以受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受理部门应在受理当场或5日内告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或《行政许可补正材料告知书》。 时限:5个工作日内 二、审查 标准: 1、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职权管辖范围; 2、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用地条件; 3、组织现场踏勘(2人以上)。 本岗位责任人:主办科室经办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查意见,将申办材料和审查意见转审核人员;准备上报区(县)人民政府材料; 对不符合标准的,终止审查,签署意见和理由,报科领导审核、分局领导复审。 时限:12个工作日 三、审核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办科室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经办人的意见及材料作进一步核实后报局领导。 时限:4个工作日 四、复审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填写复审意见,最终决定是否上报区(县)政府;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和理由,按渠道交还经办人员处理。 时限:4个工作日 五、报区(县)政府批准 时限不计入办事时限 六、告知 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并通知交费; 2、申请人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时间不计入办事时限); 3、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4、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本科初审人员及受理部门 岗位职责及权限: (一)经办人员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许可文件。 准予许可的,根据区(县)人民政府审批意见代拟《行政许可决定书》、《集体建设用地批准书》和缴费通知单等有关文书、证件,送交受理部门; 不予许可的,代拟《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专用章,转受理部门。 审批工作结束后,经办人员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5个工作日。 (二)受理部门按照工作标准进行通知、送达。 受理中心负责通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集体建设用地批准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等文书材料,申请人凭缴费凭据、《收件单》领取有关文书、证件和资料。 办理结果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予以公示。 时限:5个工作日。 七、备案 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在每季度末,将其批准用地的基本情况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