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名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 项目编号:XKF-2 许可责任部门:区(县)人民政府 承办部门:市国土局区(县)分局 许可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8月29日国家主席令第8号)第五十四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4日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国家主席令第29号)第二十三条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许可证件名称:《政府用地批复》、《建设用地批准书》 收费依据: 《北京市征收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暂行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1994)第21号令) 收费标准:按照收费依据的详细规定执行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受理部门:业务受理中心、土地利用科 条件: (一)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界定本市国土资源管理行政许可事项政府职责权限的通知》(京政办发[2005]70号)规定的区(县)政府审批职责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二)已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五十六条) (四)建设项目经计划部门审批、核准、备案,并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五)其他条件 新征建设用地需完成征地补偿及安置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一)划拨国有建设用地申请书,填写《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申请审批表》。申请内容包括(1)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用地单位;项目立项、规划等前期情况及拆迁安置情况;建设内容、项目用途及各类用途的建设规模;项目开竣工的计划与进度等);(2)建设用地的基本情况(包括用地位置、四至范围、用地面积、土地利用现状情况(单位与居民)、土地规划用途等);(3)申请划拨国有建设用地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三)计划主管部门核发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批准文件;中央单位的建设项目还需提交市建委的《规划设计项目计划通知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四)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及附图和《审定设计方案意见书》及附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五十六条)。 (五)与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比例尺相同的蓝图;原规划用地范围内既有划拨用地又有出让用地提交与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审定设计方案意见书》附图比例尺相同的蓝图,并标明划拨用地范围(三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五条) (六)与原产权单位签订的用地协议及相关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城镇地籍调查成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七)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书。(《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五条) (八)其他材料 新征建设用地提交政府征地批准文件及征地部门出具的征地补偿及安置完成证明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本岗位责任人:业务受理中心、本科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业务受理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受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给申请人一份书面《材料收件单》,然后在05个工作日内转交主办科室。 主办科室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日内(含收件当日),按照受理条件进行是否受理的决定,出具加盖科室印章的书面凭证转业务受理中心;需补正材料的,应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材料目录单》转业务受理中心。 主办科室未按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未提出补正材料的视为受理,受理日期以受理中心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受理中心应在受理当场或5日内告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 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审查 标准:同受理条件 本岗位责任人:土地利用科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标准对申报材料及内容进行审查。 现场核实情况。现场核实应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实内容包括申请用地情况与所报材料反映情况是否相符。 符合审查标准的,拟订供地方案(包括供地方式、面积、用途等内容),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查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供地方案及审查意见转审核人员。 不符合审查标准的,终止审查,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和理由,报科领导审核、分局领导审定。 依法需要听证,按有关规定执行。 时限:12个工作日。 三、审核 标准:同受理条件。 本岗位责任人:本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标准对审查意见及内容进行审核。 同意审查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后报分局领导审定。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应与经办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和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退经办人员处理。 时限:4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受理条件。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标准对审核意见及内容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后交还经办人员等待上区政府建设用地审查小组会讨论。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和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退经办人员处理。 时限:4个工作日。 五、上报区政府建设用地审查小组会和区政府审批 为规范用地管理,建议各区参照市政府审批建设用地的做法,成立由政府牵头,发改、规划、建设以及督察等部门参加的区政府建设用地审查小组会,定期对报批项目进行会审,将会审结果及用地批复(代拟稿)上报区政府审批。 时限:不计时 六、告知与颁发 标准: (一)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必要时送达)并通知交费; (二)申请人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时间不计入办事时限); (三)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四)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本科经办人员及受理中心 岗位职责及权限: (一)经办人按照工作标准告知,制发许可文件。 1、准予许可的,经办人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存量建设用地)等许可文书、证件,送交受理中心。 2、不予许可的,由经办人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局章,同有关材料一并转受理中心。 审批工作结束后,经办人员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二)受理中心按照工作标准通知、送达。 受理中心通知申请人领取(必要时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等文书材料。 申请人凭《材料收件单》和缴费凭据(需缴费的)领取有关文书、证件和资料。 办理结果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予以公示。 (三)待完成项目用地范围内居民和原用地单位的拆迁安置补偿工作后,建设单位持该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领办理《划拨决定书》。(所需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时限:5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