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名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工业项目) 项目编号:XKF-1-2 许可责任部门:区(县)人民政府 承办部门:国土资源局分局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许可证件名称: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收费依据:不收费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受理部门:分局业务受理中心、分局土地利用事务中心 各类申请事项的内容及需提交的材料: (一) 变更出让合同建筑面积、土地用途的; 1、申请(按规范样本出具) 2、出让合同(包括签订的所有补充协议)及附件、附图的复印件 3、变更出让合同所依据的规划文件的复印件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或《规划方案调整的复函》及附图或《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及附件、附图或《规划意见书》及附图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有处罚的,须同时提交处罚决定书及发票,竣工验收的,提交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加盖验收章的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 4、重新审定地价的文件 3份土地评估报告、1份地价审定表、10份宗地示意图 5、设计说明(按规范样本出具) 6、人防证明的复印件(已经人防办核准) 7、所交纳的所有相关款项票据的复印件 (二)变更土地规划或出让宗地面积,或者土地出让范围的; 1、申请(按规范样本出具) 2、出让合同(包括签订的所有补充协议)的复印件 3、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依据实测变更宗地面积的,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或由测绘部门出具实测结果、钉桩图及钉桩成果。并提供5份宗地实测图(用红笔勾出用地范围,并压红线盖章);依据规划变更宗地面积的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实测成果等相关文件,并提供5份规划文件附图(用红笔勾出用地范围,并压红线盖章)。 4、若涉及宗地类型为共用地的,需提交标准格式的宗地分摊说明(原件)。 (三)宗地位置需要变更的; 1、申请(按规范样本出具) 2、出让合同(包括签订的所有补充协议)的复印件 3、公安部门、地名办所出具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四)受让方名称变更的; 1、申请(按规范样本出具) 2、出让合同(包括签订的所有补充协议)的复印件 3、工商部门所出具的“更名证明”的复印件 4、重新核发的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5外商投资企业需经贸委的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的复印件 (五)需冲抵地价款的; 1、申请(按规范样本出具) 2、出让合同(包括签订的所有补充协议)的复印件 3、所交纳的所有相关款项票据的复印件 4、对于预定金冲入款项为该项目最后一个合同的最后一笔款项证明材料。且需提交利用处出具的《土地出让预定金核实函》证明文件,《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及附图的复印件。 (六) 需核减“四源费”、大市政费的; 1、申请(按规范样本出具) 2、出让合同(包括签订的所有补充协议)的复印件 3、所交纳的所有相关款项票据的复印件 4、市发改委核减“四源费”、大市政费的函 本岗位责任人:分局业务受理中心经办人、分局土地利用事务中心经办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 分局业务受理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受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给申请人一份书面《材料收件单》,然后在0.5个工作日内转交分局土地利用事务中心。 分局土地利用事务中心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日内(含收件当日),按照受理条件进行详细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出具加盖分局土地利用事务中心印章的书面凭证转分局业务受理中心;需补正材料的,应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材料目录单》转分局业务受理中心。 分局土地利用事务中心未按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未提出补正材料的,视为受理,受理日期以受理中心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分局受理中心应在受理当场或5日内告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 时限:5个工作日内。 二、审查 标准: 1、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法定形式; 2、报批资料填写齐全,数据准确; 3、报批材料主体一致; 4、申请内容准确、全面; 5、变更依据充分、合法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分局土地利用事务中心主任、主管主任、主办科室科长、经办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 地价已审定的,或地价虽未审定但申请人提出预签申请的,在地价办公室发放《地价水平告知单》后,直接进入本程序。 分局土地利用事务中心应对材料进行核查, 1、分局土地利用事务中心经办人应主动与申请人联系,沟通情况,应组织安排现场勘察。 2、将申请人申报的全部材料扫描,录入计算机。 3、制作《补充协议》(含附件、附图),然后出具书面文件连同制作规范的《补充协议》(含附件、附图)转分局业务受理中心,分局业务受理中心应暂停计时,并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取《补充协议》(含附件、附图)签字、盖章。申请人在《补充协议》(含附件、附图)上签字盖章后交分局业务受理中心,分局业务受理中心应及时将文件转分局土地利用事务中心,继续计时。 4、制作并填写我局签订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的授权委托书。 5、规范装订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6、将申办材料和审查意见转土地利用科复审。 不符合审查标准的,终止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和理由,报分局中心领导审核、分局领导审定最终决定是否许可。 不予许可的,由经办人制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报分局中心领导审核、审定后加盖局章,转分局受理中心。 依法需要听证,按有关规定执行。 时限:11个工作日 三、地价评审 标准:按照技术规范进行审核,审定地价水平。 本岗位责任人:土地利用处、市土地利用中心 岗位职责及权限: 若地价水平尚未审定的,先转入地价审核环节。分局土地利用中心经办人制作书面告知书,经领导同意转分局受理中心,分局受理中心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暂停审批。分局利用中心应将评审地价的所需材料转交市局土地利用中心。市局土地利用事务中心受我局委托,负责对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审查,组织勘察现场,审查合格后,由土地利用处与市局土地利用中心商定组织安排上最近一次地价评审办公室会和专家委员会。地价评审办公室会原则上每星期一次,由土地利用处主持,申请人提出按暂定价格先签订出让合同的,地价评审办公室应及时为申请人出具《地价水平告知单》,直接转分局土地利用中心经办人。地价评审专家会原则上1个半月一次,由主管局长主持。地价评审专家会审定后,报局长办公会最后审定,并由土地利用处下达地价审定通知单,将通知单直接转分局利用中心经办人,同时土地利用处负责地价评审的经办人在1个工作日内向分局受理中心发出完成地价评审工作的书面文件,解除暂停审批。地价审核时限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 时限:所需时间不计入办事时限 四、审核 标准: 1、同审查标准。 2、制定的补充协议与有关批准文件的内容是否相符,变更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政策。 本岗位责任人:土地利用科科长、经办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标准进行审核。 土地利用科经办人进行审核,认为符合审核标准,应在2个工作日内在签署审核意见,然后报科长进行复审。经审核不符合审核标准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与分局土地利用中心主管主任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对不符合审核标准,但可以进行更正的,明确原因和如何更正的意见,报科长批准后退还分局土地利用中心通知申请人限期更正。 科长同意经办人意见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然后报主管局长审批。经审核不同意经办人意见的,应与经办人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对不符合审核标准,但可以进行更正的,明确原因和如何更正的意见,退还分局土地利用中心通知申请人限期更正。 时限:4个工作日。 五、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主管局长同意审核意见的,签署同意复审意见,报局长审定。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报局长审定。 时限:2个工作日。 六、审定 标准:同复审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决定是否批准复审意见,并报区县政府批准。 局长同意复审意见的,签署同意审定意见。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 时限:2个工作日。 七、签约 标准:按照区县政府的审批意见,区县分局与受让方签定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一式五份。 本岗位责任人:分局局长或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准予许可的,分局局长或主管根据签约标准签署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含签字日期)并由区县分局办公室加盖公章,并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时限:不计入审批时限。 八、告知与颁发 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并通知交费; 2、申请人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时间不计入办事时限); 3、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4、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分局利用中心经办人员及受理中心 岗位职责及权限: (一)经办人按照工作标准告知。 审批工作结束后,经办人员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5个工作日。 (二)分局受理中心按照工作标准通知、送达。 1、分局受理中心通知申请人按照补充协议约定缴纳地价款,收取地价款时,由分局利用中心开具《缴款通知单》后收取,并为申请人开具有关票据。(待缴费时间不计) 2、通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发放2本补充协议。另1本补充协议,转出让土地所在区县的国土资源分局)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等文书材料。 3、申请人凭《材料收件单》和缴费凭据(需缴费的)领取有关文书、证件和资料。 4、办理结果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予以公示。 时限:5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