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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会审制度
2001-11-23

(2001年11月23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2001〕372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提高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办案质量,加强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内部监督和制约,促进依法行政,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会审制度,是指在国土资源行政上管部门有关负责人主持下,召集内部有关职能机构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就本级立案的重大、疑难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进行讨论、审议,并提出处理意见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应当进行会审:
  (一)涉及对有关责任人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的;
  (二)依法需要向司法机关移送的;
  (三)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程序,需要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四)经过听证程序,需要对原拟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原则性修改的;
  (五)案情复杂,难以定性的;
  (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认为应当进行会审的。 
  第四条  会审时,案件承办人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和其他有关材料,并就主要违法事实和处理建议作出说明。会审结束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将提交的材料收回。
  第五条  参加会审的人员应当根据其所在机构的相关业务,就处理建议发表意见,并对该意见负责。
  第六条  会审主持人应当根据会审过程中的讨论情况,提出会审意见;参加会审的人员应当就会审意见表明态度,并由记录人员记录在案。会审主持人应当对会审意见负责。
  第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分建议书和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书,应当按照会审意见确定的原则作出。如果在主要事实、违法性质和处理决定等方面与会审意见出现较大分歧,必须再次征求参加会审人员的意见。
  第八条  参加案件会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外泄漏与会审内容有关的事项。
  第九条  对应当进行会审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而未予会审,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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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昌平分局